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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闸:安防失防,店内被盗谁之过?
某安防公司与某电脑专卖店签订安防服务合同,在合同期间,专卖店被盗,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安防公司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安防公司赔偿电脑专卖店被盗财产损失的判决。翼闸
2009年12月,都江堰市某电脑专卖店店主郭某与某安防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合同》,约定由安防公司负责专卖店的夜间防盗工作,如有警情,由安防公司上报当地派出所出警。服务时段由是每天专卖店从安防公司报警系统“布防”到“撤防”这段时间。合同约定,从正式启动安全防范系统时日起,在设防时间内,由安防公司全权负责店内安全。如果因安防公司提供的设备失灵或公司人员失职而导致店内服务项目界定内的财产损失 ,由安防公司在8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合同补充协议还约定,专卖店非布防时间是早上九点至晚上七点。
2010年9月,该店被盗,丢失电脑等物品多件,共计损失约21000元。经勘 察,公安机关对此定性为“入室盗窃”,该案尚未侦破。郭某与安防公司多次 协商未果,遂将安防公司诉至法院,请示判令其赔偿被盗的财物的损失并承担 诉讼费。翼闸
庭审中,安防公司辩称,郭某是在被盗当日早上6时撤防,并不是安防公司 撤防。但安防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休庭次日,安防公司向法院提交报警系 统记载一份,上载明郭某的电脑专卖店于当日早上6时29公撤防。对此,郭某在 质证时认为,此信息系安防公司单方证据,且在其电脑专卖店被盗的当日,安 防公司报警系统硬盘未进行封存,故安防公司在第二次开庭中提交的信息已不 能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且又未经权威部门确定其真伪,故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电脑专卖店布防时间为晚七点,撤防时间 为早九点,且合同签订后,专卖店均是按约定的“布防”、“撤防”的时间段 正常履行合同。专卖店被盗时间是在早6时29分,该时间段是在安防公司履行合 同的服务时间段内,安防公司也无确切证据证明专卖店被盗系郭某一方的过错 ,安防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由安防公司赔偿郭某被盗损 失21000余元。翼闸
一审判决作出后,安防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盗时间尚未 到双方约定的撤防时间,安防公司欲证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郭某的店铺在被盗时已处于“撤防”状态,且该“撤防”行为系郭某 一方自行所为,由于安防公司不能提供前述证据,二审遂驳回其上诉,维持一 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