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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闸:小区监控设备若“监空” 物业或将担责(一)
2010年初,家住市中心某高档小区的刘先生,下班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报警后刘先生立即赶到物业公司取证,可是物业人员遗憾地告诉他,小区监控设备因“碰巧”处在维修期间未开启,因此没法提供录像……这桩失盗案为此不了了之。但是刘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一直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问题出现后,因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导致自己几万元的损失无从追回,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认为,小区监控设备维修纯属偶然事件,物业公司已经按照与业主的合同约定,提供了定时巡逻,不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翼闸
无独有偶,红谷滩江信国际花园的罗女士锁放于小区楼道里的电动车遭遇偷盗后,来到小区物业调取监控记录,同样因设备未能正常开启没有监控录像。物业公司告诉罗女士,由于在她的电动车被偷的前几天遭遇了雷雨天气,监控设备碰巧被雷劈坏了。
新建楼盘安装监控摄像头且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专人值班,已成为现代小区生活的基本环境之一。然而,不少小区的居民都曾遭遇过这样的情况,家中失窃后到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时,往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小区监控设施每每一到关键时刻就成了“监空”,结果往往是相互扯皮,业主或是自认倒霉,或是以拒交物业费为抗争。
监控不力物业或将担责
近日,《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昌举行,听证内容提出对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拟增加两款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保职责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二十四小时监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卡口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视频探头和抓拍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时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未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翼闸
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时,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业主与物业公司总是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双方因此屡屡摩擦不断。为清楚界定物业与业主双方权责,有效减少该类矛盾的产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高浪在内的绝大多数听证陈述人均表示赞成该草案增加条款。高浪建议,该项增加的条款,可以微调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吉安市泰和县房管局局长刘大连同时认为,物业公司在违反上述规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小区增加物业管理硬件的投入,对确保小区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
监控设备的安装也该有相应规定
去年底,红谷滩名门世家的邹女士很郁闷,大白天家门被撬,保险柜、电子产品、现金等无一幸免被小偷一扫而光。报案到物业调监控录像时,邹女士猛然发现:“不仅我这个单元口没有监控,我们整栋楼这一片区域都没有一个摄影头”,如此薄弱的监控设备排布,令邹女士非常没有安全感。翼闸